行业动态

2026-06-09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及附件如下:

附件1-注册核查要点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注册核查要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3-机构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机构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5-意见反馈表-注册核查要点.xlsx

附件6-意见反馈表-机构检查要点.xlsx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参考《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等,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

  一、目的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注册申报资料与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和文件的核对、实地确证,评价试验实施、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核实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同时关注试验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的保护。

  二、范围

  (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中的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确定。药审中心启动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参考本核查要点执行。

  (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是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临床试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主要对研究者现场主要研究者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试验参与者保护、试验方案执行、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等方面进行核查。基于注册需要和风险原则,可仅对部分核查要点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申办者、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服务供应商或试验用药品制备条件及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三、研究者现场部分核查要点

  (一)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

  1.临床试验许可

  (1)【许可和备案】临床试验已依法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临床试验许可;涉及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取得相应许可。相关许可或备案文件真实有效,内容与开展的临床试验一致,且在试验启动前已取得。

  (2)【伦理审批】临床试验启动前已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当试验方案或其他需伦理审查的文件发生变更时,已在实施变更前再次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3)【机构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其中,疫苗临床试验由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专业、临床试验机构地址及开展试验的临床试验专业地址、主要研究者的相关信息均与申报资料和备案平台一致。

  2.临床试验条件

  (1)【试验场地条件】临床试验实际开展场地与申报资料一致,具备临床试验所需设施设备。相关设备的检定、校准和日常维护符合规定要求并留有记录。试验场地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保证有效运转。

  (2)【疫苗试验现场】疫苗试验现场应具备疫苗预防接种资质,根据项目实施需求,设置有分区合理的功能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应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建立疫苗临床试验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3)【参与人员资质及要求】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人员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和实践经验,在临床试验中的角色和职责已明确并妥善记录。主要研究者已备案并满足《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资质要求。

  (4)【主要研究者的职责】主要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实施临床试验,确保试验按方案和 GCP 要求实施,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承担临床试验的其他人员应在参与试验前获得主要研究者合适的授权。

  (5)【研究人员的要求】主要研究者及研究人员经过培训,熟悉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6)【临床试验合同】申办者、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服务供应商等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各方在临床试验活动开始前签订临床试验合同,明确各方的角色、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各方应当避免的、可能的利益冲突。合同条款清晰完整,委托合同中无可能影响研究中立性的条款。被委托的服务供应商如有必要存在任务转包,事先获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7)【利益冲突回避】药物临床试验各方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对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以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影响,相关利益相关性声明/利益冲突声明已按要求签署,并留有记录。

  (8)【医疗机构实验室】医疗机构实验室保证检验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检定和校准的检验仪器、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及临床试验需要的其他设备等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并取得通过证书,或通过方法学验证等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二)伦理审查

  1.伦理审查

  (1)【伦理审查程序】伦理会议审查法定到会人员数量和背景,以及简易程序审查委员的选择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本机构标准操作规程(SOP)要求,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如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2)【伦理审查方法】按照相关法规及SOP开展伦理审查,审查类别(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和方式(会议审查和简易程序审查)等符合要求。

  (3)【伦理审查内容】审查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主要研究者的资质、相关利益冲突、知情同意书、招募试验参与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安全性资料、包含试验参与者补偿信息的文件、重要方案偏离报告、进展和结题报告等文件。

  (4)【审查知情同意书】审查知情同意材料。知情同意书内容符合要求,完整易懂,充分告知试验参与者的获益与风险,不存在强迫、利诱等方式影响试验参与者参加临床试验、放弃合法权益相关内容,不存在免除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相关服务供应商责任的内容。知情同意材料和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其他信息中,阐明了向试验参与者支付款项的相关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5)【审查特定人群】审查特定人群(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与特定情境(如无预期获益试验由法定代理人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等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与安全保障。

  (6)【审查安全性事件】关注并及时审查主要研究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为消除对试验参与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偏离或者修改、严重/持续不依从问题、增加试验参与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可能对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或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对申办者报告的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以及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的审查,审查方式与需要采取措施的紧迫性和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特征的变化相称。

  (7)【跟踪审查风险相称】根据试验的风险程度,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8)【试验参与者诉求】受理并妥善处理试验参与者的相关诉求,关注试验参与者的损害是否得到及时的医学处理,监督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及时兑现给予试验参与者的补偿或赔偿。

  2.伦理审查记录

  (1)【伦理审查记录】伦理审查有书面记录,包括审查的试验相关材料(包含审查文件版本信息)、参会委员签到表及其资质文件,详细记录与最终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如要求修改的内容、否定的理由等。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通知主要研究者或申办者伦理审查结果。

  (2)【伦理审查意见】会议审查委员参与讨论,表决票及结论与伦理审查意见一致;简易程序审查结论与委员意见一致。

  (三)临床试验实施过程

  1.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1)【知情同意人员资质】向试验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解释试验内容并获得知情同意的研究人员为主要研究者或经过其授权的研究人员,且具备在临床试验机构或疫苗试验现场的执业资质。

  (2)【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晚于伦理批准时间,试验参与者在筛选前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3)【特殊人群、紧急情况、特殊试验的知情同意】缺乏阅读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及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书签署符合GCP要求。无预期获益试验原则上由本人签署。

  (4)【知情同意书的更新】对于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继续参加临床试验意愿的新信息时,及时告知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5)【知情同意记录】知情同意时间、人员及过程记录在病历中。

  2.试验参与者筛选入组及方案执行

  (1)【试验参与者入选】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的研究人员遵守试验方案规定的筛选程序,确保入组试验参与者符合全部入选标准、不符合任何排除标准,并保留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支持性证据。筛选失败、脱落、退出等情况均记录具体原因,并保留支持性证据。

  (2)【试验随机】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的研究人员遵守试验方案规定的随机化程序,并在随机操作前完成并记录随机分层因素等关键信息的确认。(如涉及)

  (3)【盲法实施】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的研究人员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保持盲态,遵守揭盲程序。发生意外破盲或者紧急揭盲的,已及时记录,向申办者书面说明原因,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试验参与者后续的处理和评价。(如涉及)

  (4)【方案依从性】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的研究人员遵守试验方案规定的随机、访视、给药/接种、样本采集、安全性评估、有效性评估等程序,合并用药/治疗已记录。针对影响试验参与者安全及数据可靠性的关键步骤,采取风险相称的管理措施,确保实施准确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5)【方案偏离管理】方案偏离均记录和报告,内容完整,严重程度评估符合试验方案要求。重要方案偏离已分析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申办者报告。

  (6)【与伦理审查委员会沟通】主要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期间按要求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并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及时执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7)【试验参与者补偿或赔偿】给予试验参与者的补偿或者赔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约定的交通补偿、采血补偿等定额补偿已兑付,并保存记录。

  (8)【提前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提前终止或暂停,主要研究者及时通知试验参与者并给予适当的治疗和随访,同时向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及临床试验机构中的非发起方报告。

  3. 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

  (1)【医疗决策与监护】具有临床医生资质的主要研究者或者主要研究者授权的临床医生给予试验参与者适合的医疗处理并承担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确保试验参与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观察与治疗。

  (2)【安全性事件的记录和报告】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研究人员对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等安全性事件进行及时、完整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和结束时间、严重程度、与试验用药品的相关性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转归等。严重程度判断等符合试验方案或医疗常规。与药物相关性判断结合试验药物、疾病特点、合并用药或其他治疗、试验参与者个人特征等因素,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分类方法与标准进行判断,依据充分。以上相关信息修改均注明理由。主要研究者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向申办者报告安全性评价所需的AE及异常检查结果。

  (3)【SAE及死亡事件的报告】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SAE外,主要研究者在获知后立即向申办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所有SAE,随后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涉及死亡事件的,主要研究者按照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获得后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4)【SUSAR及DSUR】主要研究者在收到申办者提供的SUSAR、DSUR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及时签阅,并根据需要评估是否对试验参与者的治疗/接种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与试验参与者进行沟通,保存相关记录。

  4. 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

  (1)【试验数据来自源记录】主要研究者确保临床试验数据从源记录中获得,具备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以患者为试验参与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试验数据)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确有必要使用日常诊疗之外的记录形式,符合源记录相关要求。

  (2)【源记录的要求和内容】源记录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临床试验源记录内容包含试验参与者参加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知情同意、筛选、随机(如适用)、分组(如适用)、治疗、接种、随访等。当非现场随访时,源记录内容包括随访日期和时间、随访内容、随访人员姓名及双方联系电话(如电话访视),以及随访方式和媒介等。

  (3)【源记录中的数据修改】源记录中的试验数据如发生修改,要保存修改痕迹,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理由,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4)【数据采集工具的要求】病例报告表(CRF)等数据采集工具中的数据与源数据一致。数据采集工具的填写和修改符合相应填写要求。

  (5)【临床研究报告与全链条数据的要求】临床研究报告的数据与数据采集工具、源记录的数据一致,包括筛选、入组、剔除、脱落试验参与者例数,以及既往病史、生命体征、随访、给药、接种、合并用药、方案偏离、疗效指标、不良事件等数据。

  (6)【研究者的数据评估】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的研究人员评估的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已保存评估人有效签名确认的源记录,如医院病历、评估量表等,内容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发生修改的,保存初始评估结果及其修改过程。

  (7)【试验参与者自评数据评估】试验参与者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有效性、安全性自评之前应接受培训,并保存记录。研究者现场保存评估人有效签名确认的源记录,如日记卡、患者报告结局量表等,内容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发生修改的,保存初始评估结果及其修改过程。

  (四)试验用药品管理和生物样品管理

  1.试验用药品管理

  (1)【试验用药品来源】具有试验用药品的来源证明、检验报告和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GMP)条件下生产的证明文件。

  (2)【药品管理人员】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指派具有药学资质或被授权的专门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研究人员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如涉及试验参与者自行给药,需向试验参与者说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正确贮存和使用方法。

  (3)【药品全链条管理】试验用药品的接收、处理、贮存、分发、使用、回收、退还及未使用药品的处置(如授权销毁)等环节符合相关SOP、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保存记录。疫苗管理全过程要符合冷链要求。

  (4)【药品计数】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及其他情况(如丢失、授权销毁等)与申办者提供或发放的数量一致,全过程计数准确。

  (5)【药品记录的一致性】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记录中的日期、数量、批号或药物编号、有效期(如适用)及试验参与者唯一代码等信息,均与药品检验报告、试验用药品相关文件及临床研究报告等资料保持一致,相关信息可追溯。

  (6)【药品留样】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主要研究者按要求对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随机过程可重现,留样药品妥善储存。

  (7)【异常情况处理】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已及时进行评估、处理并形成记录。异常情况评估、处理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2.生物样品管理

  (1)【生物样品全链条管理】生物样品的采集、处理、储存、转运、检测和销毁等全过程按照试验方案及相关规定实施,并留有完整、可追溯的管理记录,关键环节已复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评估、处理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2)【生物样品标识】生物样品容器的标识清晰、唯一,可准确识别样品信息,且不泄露试验参与者隐私或试验用药品信息。

  (3)【生物样品保存的特殊要求】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生物样品按要求保存,且未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五)质量管理

  1.【机构质量体系运行】临床试验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可覆盖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支持试验规范开展,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主要研究者的质量管理】主要研究者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建立并有效执行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对知情同意过程、试验用药品管理、安全性事件报告、关键数据采集与审核等关键环节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研究团队成员经过适当培训与授权,严格按照方案、GCP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试验,保证试验合规性及数据完整性。

  四、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现场核查要点

  (一)项目核查

  1.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管理

  (1)【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的种类】生物样品分析中使用的空白基质、对照标准物质、检测试剂盒、检测用细胞、菌毒株等关键试剂和材料种类与方法学验证中使用的一致,并能满足生物样品分析需求。

  (2)【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的管理】关键实验试剂和材料来源可靠,由专人进行受控管理,管理过程可追溯,保存及使用满足分析要求。

  (3)【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的使用】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在规定的稳定期限内储存、配制和使用。涉及关键材料、试剂或原料批号变更的,已按规定进行确认或验证,并形成记录。

  (4)【证明性文件】对照标准物质有分析证书(CoA)或同等证明性文件,内容包含批号、纯度、储存条件、重新标定/失效日期等关键信息。内标物质具有能证明其适用性的文件。

  (5)【疫苗免疫原性检测使用的标准物质的特殊要求】对于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如有国家标准物质或国际标准物质(包括细胞、菌毒株),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或依据《中国药典》或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相关要求可溯源至国际或国家标准品的工作标准品进行检测。

  (6)【疫苗免疫原性检测用细胞和菌毒株要求】疫苗免疫原性检测用细胞和菌毒株来自于国家、国际资源库或保藏中心。如上述机构未收录,应确保其来源清晰,并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2.生物样品管理

  (1)【生物样品管理】生物样品由专人进行受控管理。管理过程记录清晰、完整、准确、可追溯,有明确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时间。转运、保存和样品分析在已验证的条件下进行,对偏离可接受范围的情况,实验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影响评估并保存相关记录。

  (2)【唯一性编号】生物样品具有唯一编号。如实验室对生物样品进行重新编号,在生物样品分析前明确编号规则并确保新编号与原编号具有对应关系。

  (3)【备份样品的管理】备份样品如在实验室保存,寄送时间在样品检测完成之后,且与检测样品保存在相同温度条件的不同冰箱,如启用备份样品进行分析检测,有明确合理的理由并保存了相关记录。

  (4)【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样品留样】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实验结束后,生物样品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用质控样品保存在实验室或者具备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样品标签信息完整且清晰可辨,实际存放位置与源记录一致;样品数量与转运数量、接收数量一致;样品缺失情况、高脂、溶血等特殊情况与源记录一致。

  (5)【疫苗免疫原性检测样品留样】对于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如涉及终点指标检测,生物样品保存至药品批准上市。

  3.生物样品分析项目实施

  (1)【开展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实验室资质】开展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的实验室具有至少3年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经验,实验室通过内部和外部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测技术的延续性和一致性,以及与已上市同一病原体疫苗产品的抗体检测方法的一致性或检测结果的可比性。

  (2)【合同协议】项目开始前,实验室与申办者或委托方签署试验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职责与义务,不得出现可能影响研究中立性的约定。

  (3)【人员授权和培训】参与项目的人员经过授权,接受过与相关法规及项目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的主要仪器】生物样品分析使用的主要仪器经过耐用性考察,保存使用记录,仪器信息与申报资料一致。

  (5)【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前制定实验方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方法学验证内容能覆盖生物样品采集、处理、保存和检测全过程。

  (6)【项目实施】按照已批准的方案和相关SOP开展实验项目,检测方法、样品前处理过程、数据和结果与申报资料一致。

  (7)【样品分析前进行验证】生物样品采集前已获得待测物在相关基质中的稳定性数据,生物样品分析开始前已完成方法学主要验证内容(如准确度、精密度、选择性、校正范围等),以证实生物分析方法的效能。生物样品分析使用的方法与方法学验证一致。

  (8)【样品前处理过程管理】样品前处理过程记录完整,关键操作环节有复核。对照标准物质有称量记录,储备液、工作液、校正标样、质控样品等有配制、分装、储存、领用、归还、销毁记录。

  (9)【方案偏离和异常情况调查处理】及时记录方法学验证和生物样品分析过程中出现的方案偏离,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和处理符合ICH M10或相关SOP,与申报资料一致。

  (10)【方法重启或调整】对既往验证过的方法重新启用或分析方法有调整时,根据情况进行方法确认、部分验证或者完整验证,与申报资料一致。

  (11)【色谱积分】使用色谱法进行生物样品分析时,色谱图使用自动积分,积分合理,同一分析批中采用相同的积分参数。如对色谱图进行重积分或手动积分,记录修改理由并保留原始和重积分的图谱和数据,与申报资料一致。

  (12)【试剂盒验证】在新药开发过程中使用“研究专用”试剂盒检测生物样品中的药物浓度时,评估试剂盒的验证情况,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13)【使用新技术】在生物分析中使用新技术时,基于方法开发预先确定验收标准,并进行验证。

  (14)【分析批唯一编号】分析批有唯一性编号,分析批内所有样品有唯一性编号。

  (15)【分析批及处理批】分析批中所有样品按照拟分析顺序在同一处理批中处理和提取。如分析批必须在多个处理批完成,每个处理批包括低、中、高浓度质控样品并合理分布,并符合事先规定的接受标准。对于比较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比较BA/BE)研究,除特殊情况外,每例试验参与者的全部样品在同一分析批中检测。

  (15)【生物样品重分析】生物样品重新分析的理由和报告值的选择符合ICH M10、SOP或分析计划的规定。完整记录生物样品的初测值、重分析的原因、重复次数、重分析的结果、最终采用数据值以及接受的理由,并与申报资料一致。对于比较BA/BE研究,通常不接受由于药代动力学原因(例如样品浓度与预期曲线不符)重分析研究样品。

  (16)【ISR考察】试验样品再分析(ISR)的样品选取具有代表性,足以覆盖浓度分布,数量符合要求。ISR样品和质控样品以和原始分析同样的方式处理和分析,如果ISR符合接受标准,但在多个样品的结果之间显示出较大或系统差异的情况(例如同一试验参与者的所有样品均失败、同一分析批的所有样品均失败),进行调查以明确原因。

  (17)【数据传输】对于生物等效性试验或其他有盲法要求的试验,样品分析和数据传输保持盲态。对于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传输在全部生物样品检测(含已测样品再分析)结束之后进行,传输的数据经质量保证人员审核,按照事先约定的数据传输协议进行传输。

  (18)【稽查轨迹】使用的主要仪器如液质联用仪、酶标仪等稽查轨迹符合时间逻辑,记录的信息与源记录一致。

  (19)【数据溯源】结果判定相关图谱、检测结果可溯源,对于不具备溯源条件的分析项目,按规定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基于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的既往合规风险考虑,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方案要求,在进行项目核查的同时可参照本部分内容关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1.组织架构和人员

  (1)【组织架构】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合理清晰,各岗位职责明确。具有组织架构图并及时更新。

  (2)【配备人员】配备实验室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析检测人员及满足生物样品分析检测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员,如仪器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人员专业背景、培训及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关键部门负责人明确并有相关文件支持。

  (3)【开展培训】实验室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工作人员资质和能力持续符合岗位要求。

  2.质量管理

  (1)【体系文件制定】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与实验室开展的分析实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生效、修订、废止等符合相关SOP要求,对版本和内容进行有效控制。

  (2)【质量保证部门】设有质量保证部门,确保质量保证部门能够独立履职。质量保证部门制订质量保证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质量保证工作内容涵盖实验室管理及项目的实施。

  (3)【质量保证工作】质量保证人员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形成报告并及时反馈。对于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问题,质量保证人员跟踪并核实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4)【疫苗免疫原性检测体系认证】开展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的实验室获得权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并定期参加相关能力计划、协作研究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3.场地设施

  (1)【实验场地设施】实验室场地和设施符合其所开展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验室场地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布局合理,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不同实验区域按照需求设置相应的人员进出权限。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分析工作需求。具备储存不同实验用品的设施,确保关键实验材料和试剂、溶液、生物样品等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2)【档案设施】实验室具备满足实验记录和资料保存需要的档案存放条件,相关设施能够支持档案的受控保存。

  (3)【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如灭火器、安全淋浴设施及洗眼装置、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功能检查以确保运行正常。

  (4)【废弃物处理设施】废弃物暂存空间设置合理。对废弃的感染性样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毒性等相关废物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

  4.仪器设备管理

  (1)【仪器设备总体要求】实验室配备与生物样品分析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仪器工作环境符合要求,量程、精度、分辨率等满足分析实验需要。

  (2)【仪器管理记录】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仪器设备清单。按照仪器的使用目的和要求制定周期性检定/校准、性能确认/期间核查、维护、维修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主要仪器设备保存使用记录。用于分析检测及生物样品储存的主要仪器如液质联用仪、酶标仪、冰箱等,在首次启用前至少进行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必要时进行再验证。

  (3)【温湿度检测设备】根据分析检测工作需求配备环境温度和湿度监测设备,保存温度和湿度记录。保存生物样品的冰箱配备温度监控和报警系统,并保存冰箱的温度记录和报警后的处理记录。

  (4)【紧急供电】配备完善的供电系统,制定断电后的应急处置预案。

  5.计算机化系统管理

  (1)【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计算机化系统在使用前经过验证。实验室基于系统的功能和预期用途确定验证范围和程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当计算机化系统发生变更时,按照变更管理相关SOP要求,评估变更对系统的影响,必要时进行确认或验证。如数据需在不同计算机化系统间传输,对传输过程进行验证,确认传输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

  (2)【角色及权限设置】根据分析工作需要设置计算机化系统中的用户角色并分配相应权限,为用户分配独立账号和密码,确保操作可追溯到操作人。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仅由账号所有者使用,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管理员由非数据利益相关方担任。

  (3)【系统日期和时间管理】计算机化系统的日期和时间只有管理员才具备更改权限,且与稽查轨迹功能锁定。更改需详细记录理由并提供证明性材料。

  (4)【稽查轨迹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开启并正确设置仪器及项目的稽查轨迹和仪器日志;稽查轨迹显示对系统及数据的所有操作,能够关联到具体操作人、操作时间、更改原因等;稽查轨迹不可被删除或修改。

  (5)【源数据备份】实验室按照SOP要求定期对源数据文件进行备份,并对备份的文件进行可读性确认,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测试。

  (6)【故障处置】实验室具有故障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计算机化系统进行审查和预防性维护。

  (7)【系统退役】计算机化系统退役保存相关记录。对退役的计算机化系统中的全部数据进行迁移并确保数据可读。

  6.项目管理

  (1)【主计划表】具有主计划表并及时更新。主计划表能够涵盖实验室开展的全部研究并进行受控管理。主计划表至少包含以下信息:项目名称和编号、待测物名称或者编号、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项目负责人姓名、委托方、申办者。

  (2)【项目编号】按照相关SOP要求对实验室开展的项目进行编号管理,项目编号有唯一性,项目管理或实施过程中使用该项目编号。

  (3)【项目资料管理】按照相关SOP要求保存实验方案、方法学验证及生物样品分析检测记录、电子数据、分析报告、质控记录、沟通邮件、会议纪要等。

  7.记录管理

  (1)【纸质记录】按照相关SOP对纸质记录采取适当的受控措施。记录的修改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可追溯,并记录修改理由、修改人和修改日期。

  (2)【电子记录】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经过验证并保存记录,按照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

  (3)【疫苗产品免疫原性数据库】开展疫苗临床样品免疫原性检测的实验室,建立和维护所有检测产品的数据库。    

  8.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实验室指定专人对档案进行受控管理,按照相关SOP规定管理各类资料的归档、查阅、借阅、归还等。

  (2)【电子数据管理】对归档的电子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受控管理。

  (3)【档案保存期限】档案的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要求。

  五、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核查要点

  (一)试验设计

  1.【试验设计实施总要求】试验设计符合伦理要求,获益风险评估合理;遵循质量源于设计的方法,基于对疾病特征、干预措施及目标人群的评估,识别并明确关键质量因素(如关键入排标准、给药、主要终点、关键安全性指标、关键访视窗口等),制定与试验复杂性及潜在风险等级相称的实施策略,明确关键流程的SOP及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试验在操作上具备可行性,以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和数据可靠。

  2.【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内容完整、结构清晰,涵盖GCP规定的必备要素,表述准确、无歧义。统计分析计划、数据管理计划、监查计划、稽查计划(如必要)等支持性文件与试验方案在关键定义(如分析集定义、缺失数据处理、关键数据点、监查/稽查频率与方式等)上保持一致,无逻辑冲突。试验方案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建立严格的版本控制机制,清晰记录修订历史、变更内容、变更理由及批准日期/人员,重大方案修订履行伦理审查及必要的备案程序,确保文件变更过程可追溯,试验执行使用有效版本。

  3.【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资料内容完整,涵盖GCP及法规要求的法定必备要素,包括试验性质与目的、试验流程与持续时间、预期获益与潜在风险(含已知与未知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试验参与者权益保障(如保密、补偿/赔偿、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药品并支付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检测费用、免费治疗范围等)、试验参与者随时退出权利、联系人信息等。知情同意书描述清晰简明,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正见证人易于并充分理解;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认知障碍者),提供适配的辅助说明材料或简化版知情同意书。

  4.【数据采集工具】试验用相关日记卡、问卷、试验关键数据记录表格、临床结局评估(COA)、CRF等纸质、电子记录采集工具的设计紧密围绕试验方案规定的数据采集点,确保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要求,无遗漏关键疗效及安全性数据,无非必要隐私数据采集。电子数据采集系统(EDC)具备必要的逻辑核查功能或清晰的填写指引,从源头减少录入错误、逻辑矛盾及缺失值;具备权限管理、稽查轨迹、数据备份及恢复等功能,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纸质数据采集工具具有明确的修改规范(如划线签名注日期),确保所有数据采集、修改及导出过程可追溯。

  (二)服务供应商

  1.中心实验室

  (1)【临检中心实验室资质和条件】从事临床试验相关活动且检测内容用于医学判断的中心实验室,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医学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以方法学验证等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中心实验室确保检验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具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及明确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人员资质和能力持续符合岗位要求。用于检测及生物样品储存的主要仪器设备根据使用目的和要求开展检定、校准和维护。

  (2)【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心实验室建立有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对临床试验中采集标本的管理、检测分析、运输、储存和销毁等全流程实施质量管理,制定与实验室检测内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SOP,制定恰当的质量保证计划,开展的质量保证工作涵盖实验室管理及项目实施,对于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检测和复测】中心实验室按照试验方案和相关SOP要求进行检测和复测,未实施与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无关的生物样品检测(如基因检测等)。经过复测的样品记录每次检测结果、复测原因、重复次数、最终采用的数据以及选择理由。

  (4)【检测过程记录和结果溯源】中心实验室样品检测的全部流程记录清晰、完整、准确、可追溯,有明确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时间,相关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稽查轨迹完整,保证可追溯性。中心实验室出具和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原始记录一致,结果判定相关图谱、检测结果可溯源,对于不具备计算机化系统溯源条件的项目按规定保存仪器直接打印的原始纸质记录、电子源数据或影像资料。

  (5)【报告发放制度】中心实验室已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检测内容用于医学诊断的建立危急值报告制度),确保研究人员在试验期间能够及时地查阅按试验方案采集的中心实验室数据,并做出相关决策。

  (6)【盲态管理】中心实验室出具和传输的报告符合试验方案关于盲态管理的要求,避免向盲态人员提供可能导致破盲的试验相关信息。

  2.独立评估机构

  (1)【独立评估机构、委员会】申办者委托的独立评估机构、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影像学评估、独立病理评估、终点事件/病例判定机构/委员会、独立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等)按照相关指南及其章程、SOP开展评估,评估过程保持盲态和独立,申办者、研究者向独立评估机构传输的内容不包含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数据,确保独立评估的结果不受申办者或主要研究者的干扰。

  (2)【独立评估人员】开展独立评估的人员不存在利益冲突,资质符合相关指南、评估章程的要求,在评估前接受临床试验方案和评估标准的培训。

  (3)【独立评估结果记录和溯源】对评估影像和评估源数据进行可靠存储,独立评估结果可溯源至每位评估人员独立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时间、评估结果如进行修改,保存有初始评估结果、修改过程和修改原因,不存在无合理理由的重新评估。

  3.其他服务供应商

  (1)【合同管理】申办者与受委托的其他服务供应商在临床试验活动开始前签订临床试验合同,明确各方的角色、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各方应当避免的、可能的利益冲突,条款清晰完整。受委托的服务供应商如有必要存在任务转包,事先获得申办者的书面同意。

  (2)【其他服务供应商的人员资质】接受申办者委托或授权从事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其他服务供应商的人员参加了相关培训,具备相关资质。

  (3)【其他服务供应商活动】被委托的其他服务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符合GCP的规定。

  (4)【对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被委托的服务供应商接受其申办者对委托的活动的监督,包括申办者的监查、稽查等。

  (5)【其他服务供应商质量管理】被委托的其他服务供应商已建立、实施和及时更新有关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的书面SOP,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以及数据的产生、记录、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并符合GCP要求。

  (三)申办者的试验管理

  1.【质量管理和监督】申办者采用适合的体系,基于风险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申办者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策略、资源配置及关键控制节点,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措施的范围和程度符合目的,与试验复杂性和风险相称。申办者评估并选择符合临床试验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服务供应商等受委托方,与受委托方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标准和程序,并对受委托方的工作依从性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试验方案、SOP、GCP要求及合同约定。

  2.【项目管理】申办者组建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及经验的项目管理团队(如生物统计学家、临床药理学家、医生、数据科学家/数据管理人员、稽查员和监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能力与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相匹配,授权范围清晰明确。申办者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涵盖进度控制、沟通机制、资源调度及风险应对策略,确保项目运行关键路径受控。申办者建立跨部门(运营、医学、统计、数据、安全等)沟通协作机制,涉及试验方案变更、重大偏差处理及安全性信号评估等关键决策均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3.【质量风险管理】申办者试验开始前和整个试验过程中识别可能对关键质量因素产生有意义影响的风险(如试验设计、试验参与者选择、知情同意流程、随机化、设盲、试验用药品管理、数据处理和服务供应商活动等),并对风险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可被检测到的程度、对试验参与者保护和试验结果可靠性的影响进行评估。

  申办者将风险控制措施融入试验方案、监查计划及操作流程中,风险控制的强度与试验参与者权益和安全、试验结果可靠性影响的重要性相称。申办者预先设定关键质量因素风险控制可接受范围,对超出预设范围限制的,评估是否存在可能的系统性问题及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的记录、沟通、审查和报告符合GCP要求。

  4.【质量保证和稽查】申办者的质量保证贯穿于临床试验全过程,建立、实施和及时更新有关SOP,实施基于风险的策略,对严重不依从试验方案、违反GCP和监管要求的质量问题进行识别、记录、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申办者以临床试验风险相称的方式开展稽查,独立于常规监查或质量控制职能之外,以评估试验管理和实施的流程是否符合试验方案、GCP和监管要求。申办者制定书面稽查规程,拟定稽查内容、稽查方法、稽查频率和稽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确保临床试验/流程稽查遵守相关的规程。申办者基于试验的重要性、试验参与者的例数、试验的类型和复杂程度、试验参与者风险等制订稽查计划,选定独立于拟被稽查的临床试验/流程、能够有效履行稽查职责的人员担任稽查员。稽查员按照稽查规程和稽查计划进行稽查,对于稽查发现的问题留有书面记录。

  5.【质量控制和监查】申办者在试验实施的每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监查、数据管理等质量控制活动,建立、实施和及时更新有关SOP,聚焦关键质量因素,确保试验过程规范和数据可靠。

  申办者的监查活动贯穿临床试验全过程。申办者基于已识别的潜在安全性风险、数据质量风险、其他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的风险(特别关注与试验参与者安全和试验终点相关的程序)制定监查计划,明确监查策略、频率、方式(现场/远程监查、中心化监查)及重点内容,关注关键质量数据/流程,遵守申办者的适用政策和程序。

  监查员按照监查计划和适用的监查规程实施监查,及时记录监查发现,向主要研究者及申办者报告偏离方案、违背GCP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源记录和/或数据采集工具中的录入错误或遗漏等问题,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监查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监查记录和报告内容完整,符合申办者的相关规程。

  6.【安全性评估与报告】申办者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进行持续的安全性评估,并按照GCP要求和时限进行报告。申办者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已及时调整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药审中心报告。

  7.【试验用药品的制备、供应和管理】申办者向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供应和管理符合试验方案、SOP和GCP要求。

  8.【数据治理】申办者履行数据治理的最终责任,协同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将数据治理贯穿临床试验数据全生命周期,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符合GCP及相关法规要求。

  9.【盲态保持制度】盲法试验中,申办者在试验设计时同步制定盲态管理SOP,明确盲态保持措施、非盲人员职责、紧急揭盲程序及盲底保存要求,从源头规避可能的非预期破盲风险。申办者采取措施(如药物编码、外观模拟、包装隔离等)防止非预期破盲,控制非盲数据访问权限,仅授权必要人员接触并记录访问日志,确保盲态完整性。发生紧急揭盲时,申办者按规定程序执行,详细记录揭盲原因、时间及操作人员,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评估对试验盲态及结果解释的影响。试验全过程未发生非授权破盲事件,对可能的盲态泄露迹象进行及时监测与评估,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数据治理部分核查要点

  (一)数据生命周期

  1. 【数据采集和元数据】从任何来源获取的数据,包括直接在计算机化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已附带相关元数据,包括稽查轨迹。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已制定数据和相关元数据的审核规程,采用适当方法实施、评估、访问和管理相关元数据并保存记录。

  2.【数据更正】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已制定更正数据错误的相关流程;主要研究者和服务供应商及时更正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数据错误并确保更正过程的可追溯性。

  3.【数据传输】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已建立经验证可行的流程,试验数据和相关元数据以可检索和可读的方式存档,保证计算机化系统之间传输的电子数据(包括相关元数据)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4.【数据确认】申办者界定符合质量标准的期中和最终分析数据,采取及时且可靠的流程,进行数据的采集、核对、验证、审核和错误更正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修正对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造成重要影响的遗漏。统计分析前,相关责任方按照预先制定的程序对数据集进行最终确认,数据提取和分析集的确定遵循统计分析计划(SAP),并予以记录。

  5.【统计分析】申办者、服务供应商按照试验方案和SAP中规定的方法开展统计分析。对SAP的偏离或揭盲后发生的数据调整(如适用),已留有记录并具备合理理由,并在临床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数据治理中的盲态保持

  1.【盲态保持】临床试验各参与方根据试验的数据风险,设计有相关规程,保证在盲法试验的各阶段(系统设计、用户账号管理、研究者现场数据处理及数据访问的职责授权、数据传输、计划揭盲和统计分析前所有阶段的数据库审核)盲态完整性,采取适当的盲态管理措施防止发生系统性破盲或意外破盲导致试验偏倚。在临床试验开始实施前,所有相关方已确定访问非盲信息的角色、职责和流程,并保存记录;试验实施过程中,采取适当的盲态管理措施和缓解措施降低研究者现场盲态人员意外破盲的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破盲或意外破盲导致试验偏倚。

  2.【盲态管理与人员授权】试验实施前,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根据试验方案要求,授权人员从事与之角色匹配的工作,并记录在案。

  3.【盲态风险防控与破盲处置】试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破盲或揭盲的情况,申办者评估其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计算机化系统

  1.【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规程】临床试验各方已制定计算机化系统设置、安装和使用的SOP,明确临床试验各方的职责,确保在临床试验数据采集、处理和管理过程中正确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所有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的人员已经过培训。

  2.【计算机化系统的安全管理】临床试验各方计算机化系统的数据安全管理涵盖试验数据和记录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确保对计算机化系统实施安全控制,并采取持续措施预防、检测及减少安全漏洞。已及时按照相应规程对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试验数据充分备份,并在系统故障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数据发生丢失或无法访问。

  3.【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在数据生命周期内,临床试验各方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通过符合预期用途、预先设置的技术性的系统验证,制定验证规程和验证方案,保留验证和测试文件,并出具验证报告,保证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系统验证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系统的后续变更依据风险进行验证。

  4.【技术支持】  临床试验各方已建立计算机化系统管理工作流程,以记录、评估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收集的问题进行审查,识别重复或系统性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或关键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5.【用户管理】 临床试验各方计算机化系统具备完善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只有经授权的用户方可访问和使用系统,实现访问和操作可追溯。用户权限设置符合其职责职能、盲法设置和所属组织,授权用户及其权限明确记录并保存;当用户不再需要访问该计算机化系统时,已及时终止/撤销用户授权。电子签名的使用(如涉及)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七、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一)对研究过程中源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实地确认,经核查确认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认定为“不通过”:

  1. 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试验参与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2. 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制剂、以试验制剂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3. 隐瞒试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试验数据,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4. 瞒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5. 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6. 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7.关键研究活动、数据无法溯源;

  8.申报资料与源记录不一致且影响结果评价;

  9. 其他严重数据可靠性问题;

  10. 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通过的情形。

  (二)对研究过程中源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实地确认,未发现  问题或发现的问题不构成以上不通过情形的,核查认定为“通过”。其中发现的问题对数据质量和可靠性可能有影响的,需审评重点关注。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中文版已在我国实施,国家药监局已启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核查中心紧扣E6(R3)全文实施及新版GCP修订进程,同步启动《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以下简称注册核查要点)的评估与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注册核查要点的定位

  GCP为指导药物临床试验各参与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标准,也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依据,体现了监管的刚性要求;E6(R3)为指导成员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理念和实施指南。根据GCP修订要求,结合E6(R3)理念以及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核查实践,新修订的注册核查要点定位为注册核查的技术标准,以指引检查部门核查药物临床试验;也为GCP规范性的细化要求,指导临床试验各参与方具体执行GCP和实施E6(R3)。

  (二)注册核查要点的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原则为锚定新版GCP和E6(R3)。将现行注册核查要点的具体条款对标新版GCP和E6(R3),对其中表述不符合新版GCP、E6(R3)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并将新版GCP、E6(R3)中的新理念、新要求表述成适合的核查条款。

  (三)注册核查要点修订的结构内容调整

  现行的注册核查要点包括5个部分,即“一、目的”“二、范围”“三、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四、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五、核查结果判定原则”,本次修订在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新版GCP和E6(R3)内容、体例及临床试验注册核查实践对其结构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

  将原“三、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名称修改为“三、研究者现场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保留原有的“(一)临床试验许可与条件”“(二)伦理审查”“(三)临床试验实施过程”“(四)试验用药品管理”“(五)生物样品管理”模块,对应条款根据新版GCP和E6(R3)进行相应修改。

  “四、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现场核查要点”深度衔接《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生物等效性试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重点增加针对首次接受现场核查或三年内未接受过核查的实验室的体系检查模块,并增加关于疫苗免疫原性检测、BE试验生物样品留样、稽查轨迹及数据传输等关键环节的新要求。

  新增“五、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核查要点”。其中,根据新版GCP和E6(R3)内容及核查实践新增“试验设计”和“申办者试验管理”模块;将原“三、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中的“(六)中心实验室及独立评估机构”“(八)委托研究”整合后移至该部分形成“服务供应商”模块。

  新增“六、数据治理部分核查要点”, 将原“三、临床试验部分现场核查要点”中的“(七)临床试验数据采集与管理”模块根据新版GCP和E6(R3)的要求进行修改。

  “一、目的”“二、范围”“五、核查结果判定原则”3个部分相对成熟,与新修订的GCP和E6(R3)内容不冲突,本次修订不做较大调整,仅做部分文字表述修改;将原“五、核查结果判定原则”的顺序调整为     “七、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三、核查要点修订的主要变化

  核查要点根据新修订的GCP和E6(R3)的新理念、新要求并结合核查实践进行修订,形成以下变化。

  (一)研究者现场部分现场核查要点的变化方面

  1. 优化安全性事件报告流程。增加条款要求主要研究者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SAE和死亡事件;SUSAR和DSUR由申办者报告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

  2. 细化伦理审查要求。扩充伦理审查程序条款,明确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对于委员选择的要求,并明确独立顾问的相关要求;对于伦理审查方法和内容进行细化;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重点关注并及时审查安全性事件,包括主要研究者报告的SAE、严重/持续不依从问题、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要求审查SUSAR和DSUR的方式遵循风险相称原则。

  3. 压实主要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增加条款压实主要研究者在遵守试验方案要求、试验参与者保护、对CRC的管理及试验质量管理等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增加主要研究者的资质要求。

  4. 新增临床试验各方利益冲突回避的要求。增加条款要求药物临床试验各方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采取管理措施,避免对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影响。

  5. 增加质量管理要求。增加主要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相关条款,强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对保护试验参与者、确保试验结果可靠的决定性作用。

  (二)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现场核查要点的变化方面

  1. 落实风险相称原则。增加了针对首次接受核查或三年内未接受过核查的实验室可关注的体系检查内容。

  2. 加强生物样品管理。增加了备份样品的管理要求以及针对以PK参数为终点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及疫苗免疫原性检测生物样品留样要求,为后续抽样提供支持。

  3. 增加稽查轨迹管理要求。增加了稽查轨迹的逻辑性和一致性要求,确保数据真实性。

  4. 增加疫苗免疫原性检测要求。增加了实验室通过内部和外部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测技术的延续性和一致性,以及与已上市产品的抗体检测方法的一致性或检测结果的可比性要求,同时针对标准物质,细胞和菌毒株提出要求。

  (三)申办者试验部分核查要点的新要求

  1. 新增“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符合目的”理念。根据新版GCP和E6(R3)理念要求,增加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及符合目的的原则性表述,并将三个理念贯穿核查全过程,强调申办者在试验设计和实施时应用质量源于设计的方法,前瞻性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符合保护试验参与者、确保试验结果可靠的目的。

  2. 新增试验设计的要求。增加试验设计实施总要求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数据采集工具设计等相关要求的条款,以体现“质量源于设计”的核心理念,释放核查评估起点前移的信号。

  3. 细化对服务供应商的要求。明确中心实验室室间质评、检测系统、岗位人员、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新增中心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信息的盲态管理要求,新增独立评估机构相关传输内容不包含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数据、确保不受干扰的要求,以解决既往核查中发现类似问题无对应条款的监管痛点。

  4. 压实申办者的临床试验最终责任。增加条款压实申办者项目管理、对主要研究者和服务供应商的监督、依从性和风险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盲态维持等的最终责任。

  5. 增加质量管理要求。增加申办者质量管理要求的相关条款,强调申办者质量管理对保护试验参与者、确保试验结果可靠的决定性作用。

  (四)数据治理部分核查要点的新要求

  将“数据管理”升级为“数据治理”,通过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与安全管控、盲态保持要求,推动数据管理从“准确性核对”向“可靠性保证”的根本性转变。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参考《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E6(R3))等,制定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机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部分检查要点。

  二、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共16个检查环节、126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以下简称专业)2个部分,包含对资质条件与备案、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11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54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61项。

  三、判定原则

  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应当对机构和专业分别作出结论。

  (一)现场检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少于5项,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不影响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

  2.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多于或等于5项,或者未发现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但数量少于或等于3项,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试验数据质量,但认为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1)严重缺陷1项及以上;

  (2)未发现严重缺陷,但主要缺陷3项以上;

  (3)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二)综合评定结论的判定原则

  1.发现缺陷不影响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

  2.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发现缺陷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权益安全、试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符合要求标准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四、检查要点内容

  详见附表1和附表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草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中文版已在我国实施,国家药监局已启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核查中心紧扣E6(R3)全文实施及新版GCP修订进程,同步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机构检查要点)的评估与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机构检查要点的定位

  现行机构检查要点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配套技术文件,根据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制订,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标准。GCP为指导药物临床试验各参与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标准,也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依据,体现了监管的刚性要求; E6(R3)为指导成员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理念和实施指南。根据GCP的修订要求,结合E6(R3)的理念以及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实践,新修订的机构检查要点定位为对GCP和《规定》规范性的细化,为检查部门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的规范要求和判定尺度,并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专业和主要研究者具体执行GCP和实施E6(R3)。

  (二)机构检查要点的修订原则

  锚定GCP、《规定》和E6(R3)。对机构检查要点中检查依据仅《规定》的相应检查条款不做变动;对检查依据含GCP条款的相应检查条款对标新修订的GCP和/或E6(R3),对其中表述不符合新修订GCP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将新修订的GCP和/或E6(R3)相关的新理念、新要求,结合机构检查要点发布两年以来的监督检查实践适当增补和完善相应检查条款。

  (三)机构检查要点的修订评估

  在现有机构检查要点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正文部分一二级章节名称不变,表述内容结合附表修改情况及机构监督检查实践进行适当调整;附表1和附表2的基本框架和相应大的条目名称不变,具体检查条款根据上述修订原则进行调整。

  三、修订的主要变化

  (一)理念和要求的变化方面

  1. 新增“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根据新修订的GCP和E6(R3)理念要求,增加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强调主要研究者实施试验时必须前瞻性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

  2. 新增“风险相称”理念:根据新修订的GCP和E6(R3)理念要求,增加风险相称的理念,要求临床试验机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建立机制在试验运行管理和实施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查和报告,要求其资源的分配与已识别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确保将最多的资源用于管控最重要的风险。

  3. 新增“符合目的”理念:根据新修订的GCP和E6(R3)理念要求,增加符合目的的理念,要求临床试验机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在试验运行管理和实施时从“遵守规则”到“实现目标”的核心转变。

  (二)内容的变化方面

  1. 细化备案要求。新增条款对主要研究者须完成过3项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要求,新增机构、专业、机构地址及开展试验的专业地址、主要研究者的备案要素,落实和转化临床试验监管进展和成果。

  2. 细化伦理审查要求:细化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文件体系、人员培训、办公场地设备、到会委员、独立顾问、审查内容、特定人群保护、审查记录、审查意见及通知、文件记录保存等内容。

  3. 增对主要研究者的履责要求。新增对主要研究者履行数据治理、盲态维持措施有效性、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试验的伦理合规性和科学合理性的法规符合性要求,以及必备记录保存、个人信息保护、所有权转移的法规符合性要求。

  4. 完善机构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要求。要求系统验证、独立账号、操作可追溯等,以提升临床试验中数据可靠性。

  5. 细化机构质量管理要求。新增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要求,明确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细化机构质量管理计划和培训计划的要求,增加机构对CRC等的管理要求。

  6. 细化专业的资质条件。明确了以患者为中心的Ⅰ期临床试验的开展要求,增加对专业科室特色的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

  7. 针对疫苗临床试验和I期临床试验的特点,新增设置分区合理的功能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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