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索引号 | FGWJ-2022-117 | 主题分类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标题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br>《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br>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开展中药饮片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见附件1),现予印发。
附件: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
2.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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