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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完善《中医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方向

   《中医药法》颁布以来,各地在理解法律精神、整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地方配套法规,使中医药法治体系更加完备,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更具可操作性。但以建设高质量中医药法治体系的标准看,目前配套建设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主要体现在中医药文化自信不足、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立法原则理解不透、相关医药管理职能配置不合理等。

树立中医药文化自信是完善中医药法治体系的前提

   《中医药法》的价值不仅是规范中医药、保护中医药发展,更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典范,是国家运用法治方法发展中医药的重要举措。    

   中医药是理论基础、疾病观念、诊断方法、治疗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均不同于西医药的生命健康知识体系。在西医药理论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立法者应在正确认识《中医药法》的法治价值的前提下,坚定对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技术、中医药疗效的自信,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中医药发展权益。

深挖中医药发展规律内涵是完善中医药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

   树立中医药文化自信需从哲学层面、文化层面认可中医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则是将这种哲学认可、文化认同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的表现。《中医药法》在第三条载明发展中医药事业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还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有类似表述。反复提出该要求,说明对中医药与西医药的差异已有深刻认识,以致有必要用法律承认这种差异,维护中医药的优势特色。这些差异的法律表述就是“中医药发展规律”,法律应如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就是配套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因此,深挖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内涵,即是抓住了中医药配套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

   配套制度建设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首先应认真领会《中医药法》相关条文。《中医药法》第二条对中医药的定义中指出,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并具有独特理论基础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独特”“体系”二词已指明,中医药不是西医药,中医药自成体系。配套制度不应破坏、割裂这种体系,而应该维护、坚持这种体系。从这一基本概念出发,从医到药到人才培养等中医药配套制度建设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而不应将一些标准奉为圭臬、亦步亦趋。中医药不排斥循证医学的介入,但能否以循证医学的研究结果作为检验中医药安全与疗效的标准,则需认真探讨。针灸是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治疗方式,但现代医学仍然无法对其原理进行有效论证。由此可见,深入挖掘中医药发展规律的内涵,是配套制度立、改、废过程中的方向性、基础性工作。

优化中医药管理职权配置是完善中医药法治体系的核心

   《中医药法》立法目标之一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管理是多部门分工合作、协同推进的综合性行政工作。《中医药法》作为国家层面立法,只能就涉及中医药的重要事项进行立法,而涉及到政府各部门职权如何配置、相互如何协同等问题,显然应由相应配套制度完成。

   因此,配套制度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中医药管理的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的核心作用在于突出中医药管理的特殊性,将确需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管理事项详细列举,防止混同管理。二是完善中医药机构设置。设置权力更加集中的中医药管理机构,对确需特殊管理的中医药事项集中管理,在地方则要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三是强化中医药行政协调制度。

   《中医药法》是中医药法治建设的规范基础,也是中医药法治体系的根基。中医药法治体系建设应以《中医药法》为核心,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未来,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要树立对中医药的文化自信,在深挖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过程中不断优化职权配置,才能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促进中医药良性发展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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